第五章 罰 則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將公務活動中形成的應當歸檔的文件、資料據為己有,拒絕交檔案機構、檔案工作人員歸檔的; (二)拒不按照國家規定向國家檔案館移交檔案的; (三)違反國家規定擅自擴大或者縮小檔案接收范圍的; (四)不按照國家規定開放檔案的; (五)明知所保存的檔案面臨危險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檔案損失的; (六)檔案工作人員、對檔案工作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玩忽職守,造成檔案損失的。
第二十八條 《檔案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罰款數額,根據有關檔案的價值和數量,對單位為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對個人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第二十九條 違反《檔案法》和本辦法,造成檔案損失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有關主管部門根據損失檔案的價值,責令賠償損失。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的檔案工作,根據《檔案法》和本辦法確定的原則管理。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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