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10月24日國務院批準 1990年11月19日國家檔案局令第1號發布,1999年5月5日國務院批準修訂,1999年6月7日國家檔案局令第5號重新發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以下簡稱《檔案法》)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檔案法》第二條所稱對國家和社會有保存價值的檔案,屬于國家所有的,由國家檔案局會同國家有關部門確定具體范圍;屬于集體所有、個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屬于國家所有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征得國家檔案局同意后確定具體范圍。 第三條 各級國家檔案館館藏的永久保管檔案分一、二、三級管理,分級的具體標準和管理辦法由國家檔案局制定。 第四條 國務院各部門經國家檔案局同意,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各部門經本級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可以制定本系統專業檔案的具體管理制度和辦法。 第五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檔案工作的領導,把檔案事業建設列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建立、健全檔案機構,確定必要的人員編制,統籌安排發展檔案事業所需經費。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加強對本單位檔案工作的領導,保障檔案工作依法開展。 第六條 有下列事跡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或者本單位給予獎勵: (一)對檔案的收集、整理、提供利用做出顯著成績的; (二)對檔案的保護和現代化管理做出顯著成績的; (三)對檔案學研究做出重要貢獻的; (四)將重要的或者珍貴的檔案捐贈給國家的; (五)同違反檔案法律、法規的行為作斗爭,表現突出的。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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