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辦法》已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于1999年12月25日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 2000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檔案的管理和收集整理工作,有效地保護和利用檔案,為自治區經濟建 設和社會發展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 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以下簡稱單 位)和個人,均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檔案, 是指過去和現在的國家機構、 社會組織以及個人從事政治、 軍事、 經濟、 科學、技術、文化、 民族宗教等活動中直接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有保存價值的各種文 字、圖表、聲像等不同形式的歷史記錄。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檔案工作的領導,把檔案事業的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 發展計劃,根據檔案事業發展需要完善各級檔案機構,保障檔案事業發展所需經費。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個人都有保護檔案的義務。
第五條 自治區檔案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維護檔案完整與安全,便于社會各方面的利用。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向國家捐獻重要珍貴檔案或者在檔案工作中做出顯著 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七條 自治區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區檔案工作, 依法對全區的檔案工作實行統籌規劃, 組織協調,監督和指導。 州(地、市)、縣(市、區)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檔案工作,對各單位的 檔案工作實行監督和指導。 鄉、 鎮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指定人員負責管理本部門的檔案, 并對所屬單位和村 (居)民委員會的檔案工作實行監督和指導。
第八條 各單位檔案機構或者檔案工作人員負責管理本單位的檔案,并對所屬單位的檔案工 作進行檢查和指導。
第九條 綜合檔案館按縣級以上行政區劃設置,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專門檔案館的設置由 本級人民政府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批準, 并報上一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部門檔案館根據 實際需要設置, 由本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審核, 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企業事業單位設置檔 案館,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登記,報本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條 綜合檔案館負責收集和永久保管本地區多種門類的檔案,并廣泛向社會提供利用; 專門檔案館負責收集和保管某一領域或者某種特殊載體的檔案, 并向社會提供利用; 部門檔 案館負責收集和長期保管本部門及其所屬單位形成的檔案, 并在一定范圍內提供利用; 企業事業單位檔案館負責收集和保管本單位及其所屬單位形成的檔案,并在一定范圍內提供利用。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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